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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初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发布时间:2021-01-21

央视新闻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今天(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
 
       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草案提出,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草案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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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今天(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
 
       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草案提出,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草案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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