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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1-02-0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法律援助立法,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2003年,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及时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律援助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并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2018年10月,我委启动立法工作,研究制定起草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专班。

起草工作启动后,我委认真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收集整理国内外立法资料,先后赴深圳、云南、重庆、浙江、上海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开展调研,认真总结法律援助实践经验,梳理研究立法重点问题。2019年6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司法部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草案建议稿后,我委将草案建议稿印发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前期立法调研、会议研究等工作成果,于2019年底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经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我委通过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召开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书面征求我委联系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书面征求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议案、法律草案和说明。

法律援助法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坚持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通过立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困难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第二,坚持立足基本国情。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兼顾区域差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处理好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之间的关系。第三,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

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

草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第二条)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现状及保障水平,对福利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各地可组织律师提供减免费用等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法律中暂不作明确规定。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九条)。考虑到当前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中西部地区仍有一些无律师县或者律师资源缺乏的地方,为了适应值班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刑事诉讼改革需求,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为法律援助提供主体之一,并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专门规定(第十三条)。

(三)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草案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一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事项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外,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改革需求,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草案增加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第二十条)。二是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草案增加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类情形(第二十二条)。三是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第二十三条)。同时,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

(四)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草案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第二条、第十八条),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保障值班律师履职,有关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五)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程序

草案第四章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通知指派、权利告知等义务,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济困难审查、决定和指派、办理情况报告等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同时,对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规范、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救济程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的具体时限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已有明确规定,并且法律援助事项难易程度不同、情况复杂,草案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

(六)明确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法律援助属于国家责任(第二条),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设置保障措施一章,对总体发展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办案补贴标准较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经费需求增长较大、落后地方经费困难希望加大中央财政转移力度等意见,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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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法律援助立法,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2003年,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及时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律援助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并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2018年10月,我委启动立法工作,研究制定起草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专班。

起草工作启动后,我委认真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收集整理国内外立法资料,先后赴深圳、云南、重庆、浙江、上海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开展调研,认真总结法律援助实践经验,梳理研究立法重点问题。2019年6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司法部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草案建议稿后,我委将草案建议稿印发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前期立法调研、会议研究等工作成果,于2019年底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经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我委通过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召开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书面征求我委联系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书面征求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议案、法律草案和说明。

法律援助法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坚持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通过立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困难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第二,坚持立足基本国情。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兼顾区域差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处理好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之间的关系。第三,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

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

草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第二条)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现状及保障水平,对福利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各地可组织律师提供减免费用等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法律中暂不作明确规定。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九条)。考虑到当前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中西部地区仍有一些无律师县或者律师资源缺乏的地方,为了适应值班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刑事诉讼改革需求,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为法律援助提供主体之一,并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专门规定(第十三条)。

(三)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草案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一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事项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外,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改革需求,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草案增加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第二十条)。二是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草案增加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类情形(第二十二条)。三是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第二十三条)。同时,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

(四)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草案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第二条、第十八条),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保障值班律师履职,有关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五)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程序

草案第四章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通知指派、权利告知等义务,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济困难审查、决定和指派、办理情况报告等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同时,对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规范、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救济程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的具体时限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已有明确规定,并且法律援助事项难易程度不同、情况复杂,草案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

(六)明确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法律援助属于国家责任(第二条),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设置保障措施一章,对总体发展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办案补贴标准较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经费需求增长较大、落后地方经费困难希望加大中央财政转移力度等意见,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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