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3-31
在上,某些罪名,即可能由单位构成,也可能由个人构成,那么信用卡中,单位能不能构成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是不可能构成该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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