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1-07-20
都知道,构成拒执罪,前提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是拒不执行,那么行为人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下。
解答:
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1)这符合立法本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本罪中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加以明确,“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裁判要旨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自判决、裁定生效至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案审理期间,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点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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