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22
都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但是赌博就是赌博,哪有那么多区分,一旦沾染上就不会轻易戒掉,那么你知道的赌资金额怎么认定吗?
律师解答: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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