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在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暴力抗税事件中,可能出现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可能同时符合或者、的特征,对此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理论上的“想象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一般而言,纳税人在抗税中有故意杀人动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故意杀人未遂,按故意杀人罪处刑较轻,按抗税罪处刑较重的,可按抗税罪论处;在抗税中有故意伤害动机,致人轻伤的,以抗税罪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在抗税中没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而是由于过失致人受伤的,一律按抗税罪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因《刑法》中规定的和处罚较抗税罪为轻,也应以抗税罪从重处罚。
“两高”1992年的解释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的,仍应按抗税罪所定刑处以罚金。由于《刑法》中无此规定,且这种做法也有违法理,因此,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刑的,不再按抗税罪处罚金。
更多关于抗税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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