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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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行为人乙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实害与危险,也没有毁坏财物和恐吓他人,乙成立什么罪?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虽然在《
认定乙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就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类推解释的结论,但司法机关不能将类推解释的结论作为判断处罚轻重的依据。
况且,作为责任要素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对行为违反刑法的认识可能性,不是指对适用类推的司法解释的违反具有认识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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