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8-04
如果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的行为危害交通安全,即使不成立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某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刑法修正案(十一)》是通过增设新罪降低该罪的处罚程度。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都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同理,如果殴打驾驶人员的行为符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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