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4
严重损害和败坏党、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那么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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