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8
聚众斗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我国特别常见的多发性犯罪,也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别的犯罪。它的受众面广,危害性大,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典型犯罪。那么上海市是如何规定聚众斗殴罪中“多次聚众斗殴“的?
律师解答:“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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