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9
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为了教训、报复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简单的拳打脚踢行为,被害人也没有受伤,并强拿硬要被害人的手机, 那么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本案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殴打和强拿硬要手机行为,其主观上并不单纯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通过这些方式以实现教训、报复被害人的目的。且三被告人前去见被害人时没有携带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了简单的拳打脚踢行为,被害人也没有受伤,被告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暴力强度并未超出所涵括的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评价更为客观和准确。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以定罪处罚。(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集(总第65集),第517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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