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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09

随着社会转型和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当前医疗资源的总体供给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成正比成为当前医疗体制和医患关系之间的根本矛盾。医患矛盾的加深导致了各类暴力伤医案件,比如,行为人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第一,行为人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数次到医院“要说法”的,属于正常的医疗纠纷,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的性质类似。行为人出于积怨报复行凶,属于有预谋的故意伤害,而非借故生事的寻衅滋事。

第二,在医疗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殴打对象是为其治疗的医务人员,或者是其误认为参与治疗的医务人员,作案对象相对特定,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若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殴打医务人员,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才可构成“寻衅滋事”。如果行为人进入医疗机构后不加区分,见医务人员就动手殴打,作案对象具有随意性,“滋事”的故意十分明显,则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三,虽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但未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5集(总第100集),第1026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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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第一,行为人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数次到医院“要说法”的,属于正常的医疗纠纷,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的性质类似。行为人出于积怨报复行凶,属于有预谋的故意伤害,而非借故生事的寻衅滋事。

第二,在医疗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殴打对象是为其治疗的医务人员,或者是其误认为参与治疗的医务人员,作案对象相对特定,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若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殴打医务人员,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才可构成“寻衅滋事”。如果行为人进入医疗机构后不加区分,见医务人员就动手殴打,作案对象具有随意性,“滋事”的故意十分明显,则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三,虽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但未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5集(总第100集),第1026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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