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高质量的公共卫生资源,享受到了高水平的医疗救助服务。然而,我国的医疗卫生现状仍旧不容乐观。非法行医犯罪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恶劣的影响,给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所以必须严惩。那么浙江省是如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律师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⑴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⑶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⑸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
⑹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⑶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⑸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
⑹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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