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眉山市
黄新强律师 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1996年开始律师执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委员,眉山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2006年至今担任眉山市律协刑专委主任,眉山市公安局第三、四届、五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聘任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2010年至2022年历任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刑辩协会副会长,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先进党员。 2018年元月被省司法厅、省律协评为2015—2017年度全省百优律师之一,2019年4月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律师维权先进个人,2024年7月被评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首届全省十佳辩护词获得者。 如履薄冰,坚守刑事辩护二十余年,获得刑事专业律师证书。 【职业理念】 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下的刑事辩护工作应当坚持当事人权益优先的准则,秉承实质、有效的原则进行;用化解法律桎梏的智慧,帮助彷徨焦虑、孤立无援的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法律的正确评价。 【社会评价】 勤勉的工作态度,尽责的认真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的进取学习,是一位恪守职业道德的优秀辩护人。 【工作寄语】 每一位身陷囹圄者被囚禁的不只是身躯,还有各种牵挂和表达,更有亲人之间阻断的思恋;对生命和自由的渴望,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不应当只是法律帮助,更有心理安抚和精神寄托;让我用专业的态度、质量、效率、精神为其服务,对他们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更让他们的心灵和灵魂获得释然。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吕灵兮律师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一部部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委员会主任,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瀛动力刑辩团队的主办律师,曾任盐城市律协刑委会秘书,专注研究刑事案件,是庭立方全国刑辩精英律师公益课第五期冠军学员、庭立方出庭律师高级培训班第十四期冠军学员、尚权刑辩学院第五期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研修班学员、北京大学瀛和领航人才培养计划第一期合规研究班学员、西北政法大学刑辩技能研修班学员、华东政法大学第五期刑辩技能研修班学员、盐城市首期刑辩专业人才培训班优秀学员,具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承办多起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罪轻减刑案件。吕灵兮律师为人谦虚谨慎、热情公正,具有优秀的律师职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在合法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钟灵柔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兼具专业学历与教学经验。目前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经济犯罪法律业务部副部长,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尤其在电子烟、香烟类案件领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辩护效果显著,适合处理复杂刑事案件。 擅长办理: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诈骗、开设赌场、虚开发票等案件,多起案件获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等成果。 典型案例:卖果味电子烟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超100万)成功缓刑、无证卖烟股东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超30万)成功缓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税额上亿)成功不起诉、诈骗罪(涉案金额超50万)成功取保撤案、开设赌场罪(抽水超10万)批捕后成功缓刑、尤其是在电子烟和香烟类案件取得众多取保、不起诉、缓刑结果等。 钟灵柔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刑事案件,善于从证据与法律适用切入,精准提出辩护意见,与办案机关高效沟通,推动案件往有利方向发展。因其专业扎实、经验丰富、辩护效果好、沟通高效、态度严谨,收到了许多当事人或家属赠送的多面锦旗和好评。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任忠孙律师,1969年8月出生,资深刑事律师 。曾在教育、党政部门工作,担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担任律师至今,现为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职。执业以来,曾于2013年创建了“忠赢律师团队”,秉承“忠人之托、致力于赢”的精神,竭力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参与和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过一千件,所办案件或被评为省(市)年度经典案例,或在粤港澳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的大要案件。2024年主导将全国知名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卓安品牌)引入深圳,服务湾区,面向全国,坚持“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使命,旨在让刑事辩护更有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