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的长期匮乏,加之医疗行业本身的巨大利润,就使得一些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以医疗服务之名攫取不义之财。为了遏制这一现象,1997年设置了,就此拉开了刑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大幕。那么浙江省是如何规定非法行医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律师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
⑴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⑶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⑶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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