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行为人将他人关押、禁闭、拘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例如超市、餐厅等场所管理人员因他人未付款等行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能会构成。那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律师解答:
(1)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2)从司法实践中,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较为常见的构成本罪。例如: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同意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3)但是在处理时应当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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