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行为人将他人关押、禁闭、拘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例如超市、餐厅等场所管理人员因他人未付款等行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能会构成。那么,非法拘禁罪与、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解答: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般有牵连、竞合的关系。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加害等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
(2)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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