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11
律师解答:
(1)本罪行为方式表现为对
(2)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3)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同时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4)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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