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21-08-12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复将同一物品出卖给他人后又偷回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律师解答:对于同时存在“骗售”和“盗取”多环节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辨析“骗售”和“盗取”行为中究竟哪一行为是实现“非法获利”的关键行为。对于虽然有“骗”的成分,但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秘密窃取而实现财物转移占有的情形下,“盗取”是对实现非法获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故整体行为应当认定为。反之,对于虽然有“偷”的成分,但实际是因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后进而实现的财物占有转移情形,整体行为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同一物品的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否累计计算,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如数次盗窃行为均造成独立损害,并给行为人带来独立非法利益的,应当累计计算多次盗窃的数额。如数次盗窃行为服务于同一个犯罪目的,针对同一被害人,且数次被盗的被害人实质上仅遭受一次财产损失的,行为人获得的非法利益与一次所获无异,该情形下盗窃数额不应累计计算。【《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23~226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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