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指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过程中,由于指挥童工违章作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童工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又构成,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没有违章指挥作业,而是由于童工不能承受或适应高强度、高危险的劳动以至于出现死亡或伤残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在该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决定判处的刑法,不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关于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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