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如果公款实际使用者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借贷给其的是公款,那么如果约定利息或者给予感谢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应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公款和数罪并罚。如果实际使用者不知道是公款的,约定利息或给予感谢费的,不能认定为“贿赂”,只能已挪用公款一罪处罚。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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