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27
抢盗窃了他人的一般财物,例如手机、电脑是构成的;盗窃的仅仅是一张餐巾纸或是一包零食是不达不到犯罪的要求的。那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定什么罪?
律师解答: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定盗窃罪。
具体来讲:
(1)必须盗窃“实体卡”后使用。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以信用卡论处。
(2)“盗卡”和“用卡” 两个行为分离的情况
①“使用"可以是盗窃者使用,也可以是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
②行为人没有盗窃信用卡,但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定盗窃罪。
③如果后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拾捡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实际是盗窃的卡,虽然客观上使用信用卡是参与了盗窃,但主观上只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对后行为人应定,对 前行为人仍定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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