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纯律 严选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时间:2021-08-28
被告人张某在被行政机关处罚两次后,在仍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x市开设“x推拿店”,非法从事针灸、贴膏药、拔罐、刮痧等医疗活动。那么开推拿店构成吗?
律师解答:只要是没有行医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均为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但要构成非法行医罪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就是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人张某在被行政机关处罚两次后,在仍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x市开设“x推拿店”,非法从事针灸、贴膏药、拔罐、刮痧等医疗活动,属于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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