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21-08-31
报复陷害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通常不易混淆,但当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包含国家秘密时,就涉及两罪的区分。那么,报复陷害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非法获取的行为人是否知道获取的是国家秘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的,则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家秘密,也不可能知道是国家秘密的,则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3)另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获取国家秘密的,则应当依照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6:44
2024/05/20 10:19
2024/05/19 21:52
2024/05/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