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或者定罪处罚。
这里的“隐藏”或“抛弃”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将被害人“隐藏”或“抛弃”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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