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肇事后逃逸)
结果:二审维持三年判决
亮点:
-
开创性论证"逃逸情节"认定需主客观统一原则
-
成功构建"程序违法-事实存疑"双重抗辩体系
-
创新运用类案检索报告突破地方裁判惯例
案件焦点:
-
未履行停车义务能否直接认定"逃逸"的主观故意
-
超限装载物碰撞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空间
-
法院变更罪名是否违反《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
封面语:“醉酒驾驶引发致命事故,辩护团队从程序违法、证据链缺陷、类案检索三维度切入,虽未改判但推动最高院类案裁判规则完善"
二、案情简介
1.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应某某(50岁,废品收购从业者)
被害人:周某某(殁年34岁,道路施工人员)
办案机关:理县公安局→理县检察院→阿坝州中院
2.关键时间轴
2020.5.24案发→5.27刑拘→6.3取保→2021.3.30一审判决→2021.9.2二审开庭→2021.11.12终审裁定
3. 案件基本事实
应某某酒后驾驶超限货车,行经317国道时与路边行人发生碰撞致其死亡。争议核心在于:
车辆是否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
驶离现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超载物遮挡是否影响后视观察
三、办案过程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侦查阶段 |
以立案 |
申请调取车载监控数据 |
质疑碰撞痕迹鉴定完整性 |
审查起诉 |
指控交通肇事基本犯 |
提出《超限物遮挡视线专家论证意见》 |
要求补充车载货物DNA检测 |
庭审阶段 |
坚持逃逸情节 |
1.程序违法抗辩 |
当庭演示后视镜盲区实验 |
关键动作:
1、启动"技术+法律"双核阅卷:组织交通工程专家参与案卷分析
2、构建"四维沟通矩阵":与承办法官、检察官召开3次专题论证会
3、创新证据可视化:制作动态事故模拟视频辅助法庭质证
四、办案思路
1.程序层面突破
援引《刑诉法解释》第295条:法院变更罪名前未组织辩论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42号:强调"不诉而审"的禁止性规定
2.实体辩护体系
合理怀疑构建:
▶ 超载物形成1.2米后视盲区(司法鉴定所实测数据)
▶ 血液酒精浓度(92.8mg/100ml)与判断能力相关性论证
▶ 夜间能见度不足20米的专业检测结论
证据链缺陷论证:
▶ 缺失关键物证:未提取疑似碰撞钢管生物检材
▶ 证言矛盾:同车人三次询问笔录存在重大差异
3.类案裁判规则
整理近五年全国类案裁判大数据,重点援引:
(2017)湘01刑终545号:否定单纯以"离开现场"认定逃逸
(2018)皖01刑终571号:确立"主客观双重证明标准"
五、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部分程序瑕疵意见但维持实体认定,最终裁定驳回上诉。虽未改判,但推动当地中院出台《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认定证据指引》,确立"离开现场+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
六、办案心得
1.程序正义的底线坚守
本案凸显基层法院变更罪名程序的普遍性问题,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促成省高院开展专项整改,体现程序辩护的独立价值。
2.技术辩护的突破路径
与交通工程实验室合作完成的3D场景重建,开创"科学证据+法律论证"新型辩护模式,该技术方案已被写入《省律协刑事辩护操作指引》。
3.认罪认罚制度的反思
在检察院已给出量刑建议情况下,法院径行加重判决的现象值得警惕,建议完善量刑建议刚性约束机制。
4.刑事合规延伸探索
针对运输企业开发"三重安全评估体系"(车辆状况-装载规范-司机状态),本案推动3家物流公司建立事前合规机制。
七、判决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