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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人员受贿案件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7条和第387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l996年5月15日)第2条规比,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此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犯。
  但是,《律师法》第l6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立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本法第163条也进一步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下列律师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收受、索取向财物价值或使用价值达到5千元,或者未达到5千元,情节严重时)应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工作人员;
  (2)上述律师事务所委派到其他单位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律师;
  (3)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的律师;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同、企事业单位委托依法从事公多的律师。
除上述律师从业人员之外的执业律师,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如违犯其他法律规矩,依相关规定处罚。

关于受贿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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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工作人员;
  (2)上述律师事务所委派到其他单位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律师;
  (3)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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