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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价值功能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2021年《人民检察》第15期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与之相对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此外,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行政犯涉及罪名越来越广、涉罪人数越来越多。在重罪比例下降、轻罪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行政犯占多数的形势下,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所必然。同时,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也对强制措施体系变革提出了要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深刻转变。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0%以上,上诉率不足4%,远远低于不认罪认罚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无逮捕羁押的必要,减少审前羁押具有可行性。以往公众只关注被羁押人员有罪还是无罪,“构成犯罪即捕”被视为理所应当。随着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公众普遍希望刑事案件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办理,羁押是否合理、必要,愈加受到关注。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逐步重视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化,提出了少捕慎捕等司法理念。通过严格控制逮捕、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羁押,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客观地看,审前羁押率虽有大幅下降,但总体占比仍较高,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与法治建设目标。在这一背景下,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作用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逮捕羁押的泛化,容易激化对抗情绪,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而减少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羁押需要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隐形的成本,与羁押相关的“以捕代侦”“久押不决”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减少逮捕羁押就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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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与之相对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此外,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行政犯涉及罪名越来越广、涉罪人数越来越多。在重罪比例下降、轻罪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行政犯占多数的形势下,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所必然。同时,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也对强制措施体系变革提出了要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深刻转变。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0%以上,上诉率不足4%,远远低于不认罪认罚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无逮捕羁押的必要,减少审前羁押具有可行性。以往公众只关注被羁押人员有罪还是无罪,“构成犯罪即捕”被视为理所应当。随着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公众普遍希望刑事案件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办理,羁押是否合理、必要,愈加受到关注。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逐步重视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化,提出了少捕慎捕等司法理念。通过严格控制逮捕、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羁押,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客观地看,审前羁押率虽有大幅下降,但总体占比仍较高,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与法治建设目标。在这一背景下,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作用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逮捕羁押的泛化,容易激化对抗情绪,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而减少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羁押需要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隐形的成本,与羁押相关的“以捕代侦”“久押不决”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减少逮捕羁押就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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