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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一、问: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供了哪些甄别方法?

  答:感谢您的提问。确实,这些情况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意见》在广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如何甄别虚假诉讼作了规定:一是对什么是虚假诉讼,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哪些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准绳;二是总结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缺乏实质性对抗辩论,自认不符合常理等八类特征表现,指导法官开展靶向整治;三是归纳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十类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有助于聚焦重点领域,提高整治质效;四是构建了立、审、执无缝衔接的甄别、提醒机制,充分利用立案辅助系统等信息系统开展甄别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对审判和执行部门进行标记提醒,对于标记的案件,审判和执行部门要重点审查,严加防范,实现各环节分工协作、有效配合。

  二、问:虚假诉讼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意见》是如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的?

  答:《意见》坚持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六方面措施:第一,依法限制撤诉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明确从重处罚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第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刚发布的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第四,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第五,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惩治。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加强信用惩戒。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意见》吸纳这一经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三、问:请问如何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

  答: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意见》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多个专门条文,对虚假诉讼刑事追责的总体原则、打击重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性规定。《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标准的,要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偏多的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为确保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落实到位,《意见》还对如何作好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作出了专门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设专章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与相关民事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及有关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工作要求,要求作出生效虚假诉讼犯罪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纠正,对于当事人、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确保虚假诉讼犯罪得到及时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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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一、问: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供了哪些甄别方法?

  答:感谢您的提问。确实,这些情况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意见》在广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如何甄别虚假诉讼作了规定:一是对什么是虚假诉讼,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哪些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准绳;二是总结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缺乏实质性对抗辩论,自认不符合常理等八类特征表现,指导法官开展靶向整治;三是归纳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十类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有助于聚焦重点领域,提高整治质效;四是构建了立、审、执无缝衔接的甄别、提醒机制,充分利用立案辅助系统等信息系统开展甄别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对审判和执行部门进行标记提醒,对于标记的案件,审判和执行部门要重点审查,严加防范,实现各环节分工协作、有效配合。

  二、问:虚假诉讼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意见》是如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的?

  答:《意见》坚持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六方面措施:第一,依法限制撤诉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明确从重处罚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第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刚发布的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第四,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第五,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惩治。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加强信用惩戒。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意见》吸纳这一经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三、问:请问如何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

  答: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意见》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多个专门条文,对虚假诉讼刑事追责的总体原则、打击重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性规定。《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标准的,要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偏多的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为确保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落实到位,《意见》还对如何作好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作出了专门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设专章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与相关民事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及有关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工作要求,要求作出生效虚假诉讼犯罪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纠正,对于当事人、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确保虚假诉讼犯罪得到及时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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