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有关偷税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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