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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进一步规范二审和再审中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14 来源:澎湃新闻

湖南高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审和再审中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理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该《办法》是湖南高院严格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通过建章立制巩固顽瘴痼疾整治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该《办法》旨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二审和再审中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理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

《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明确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作为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形,“重大改判”的具体情形,对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具体监管方式和流转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管理机制及相关责任条款等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刑事案件拟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罪名、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作出改变或对量刑作出重大调整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拟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作出重大改变,对各方当事人利益进行重大调整的,属于重大改判。

《办法》要求,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强调院庭长监督管理应当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开展“组织化行权”。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对本部门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跟踪管理机制,督促案件被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院限期对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自我评查,评查为不合格或者错案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报告自我评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被发回重审的,还应在重审结案后7日内报送被发回案件的重审结果并说明理由。同时,定期对发改案件开展质量讲评,加强对下监督指导。

《办法》强调,承办人和合议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应当提请监督的案件没有提请监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的规定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领导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或未正确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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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审和再审中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理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该《办法》是湖南高院严格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通过建章立制巩固顽瘴痼疾整治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该《办法》旨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二审和再审中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理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

《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明确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作为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形,“重大改判”的具体情形,对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具体监管方式和流转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管理机制及相关责任条款等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刑事案件拟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罪名、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作出改变或对量刑作出重大调整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拟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作出重大改变,对各方当事人利益进行重大调整的,属于重大改判。

《办法》要求,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强调院庭长监督管理应当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开展“组织化行权”。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对本部门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跟踪管理机制,督促案件被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院限期对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自我评查,评查为不合格或者错案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报告自我评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被发回重审的,还应在重审结案后7日内报送被发回案件的重审结果并说明理由。同时,定期对发改案件开展质量讲评,加强对下监督指导。

《办法》强调,承办人和合议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应当提请监督的案件没有提请监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的规定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领导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或未正确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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