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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5 13:11:15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b.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c.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d.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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