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1-15
a.判处、、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判处的,不能少于13年;
c.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d.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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