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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轻罪案件不一味强调“少捕”,可依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05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最高检强调指出,“少捕”不是不捕,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通报显示,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强调,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对那些严重犯罪案件,要强调依法逮捕、起诉,从严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等轻罪案件,从刑事立案之初就依法不羁押,但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而且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有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因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划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徐某仍继续用刀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见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同他人将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三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伤势为轻微伤。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一是同居期间,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梁某,曾致其受伤就医。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徐某存在再次伤害梁某或其家人的可能。二是面对梁某多处刀伤的事实,徐某对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梁某等关键犯罪细节予以回避,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新的犯罪,且不认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6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徐某提出上诉,7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最高检强调,对于轻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政策绝不等于一律不捕、一律不诉,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

“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体落实。”该负责人介绍,最高检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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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轻罪案件不一味强调“少捕”,可依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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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最高检强调指出,“少捕”不是不捕,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通报显示,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强调,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对那些严重犯罪案件,要强调依法逮捕、起诉,从严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等轻罪案件,从刑事立案之初就依法不羁押,但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而且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有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因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划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徐某仍继续用刀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见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同他人将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三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伤势为轻微伤。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一是同居期间,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梁某,曾致其受伤就医。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徐某存在再次伤害梁某或其家人的可能。二是面对梁某多处刀伤的事实,徐某对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梁某等关键犯罪细节予以回避,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新的犯罪,且不认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6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徐某提出上诉,7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最高检强调,对于轻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政策绝不等于一律不捕、一律不诉,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

“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体落实。”该负责人介绍,最高检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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