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更多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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