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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与刑讯逼供罪

发布时间:2021-12-21

刑讯逼供,在古时候就是典型的“屈打成招”,那么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与刑讯逼供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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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刑法》第247条对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虽未加情节上的限制,但不能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刑讯通供的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如果认定行为人刑讯逼供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拥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通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通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通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通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通供三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追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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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7条对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虽未加情节上的限制,但不能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刑讯通供的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如果认定行为人刑讯逼供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拥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通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通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通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通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通供三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追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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