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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31

(2021年12月19日  陕检会[2021]1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更好服务陕西“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对如何切实维护好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服务民营企业经营,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平稳发展进行研究讨论,现就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形成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经营外出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确需离开执行地的,应当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申请:
(一)因涉及本人及企业的诉讼、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赴外地参加的;
(二)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和服务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三、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应当提前三日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的,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记录在案。
因情况紧急,用电话方式提出请假申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销假时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业合同、薪酬发放凭证、邀请函、对账单、合同、公司证明等;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营外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证明其与企业关系: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二)劳动合同、聘书、任职证明、社保证明、工资单、薪酬证明等;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实施,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批准七日内的外出申请,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七、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收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后,应当严格审核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作《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三日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经营外出的(指社区矫正对象因各类投资谈判、走访重点客户、参加行业活动、签订重要合同、参加大型展会、催要业务款项等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从宽审核。
九、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期间,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矫正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返回矫正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同意,可以釆用寄送、传真及其他即时通讯等形式提出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的审批、管理、销假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二)涉民菅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是否发生脱管现象;
(三)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十一、检察机关发现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申请外出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管理规定的;
(二)没有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档案的;
(三)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没有处理的;
(四)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后发生脱管未及时处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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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9日  陕检会[2021]1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更好服务陕西“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对如何切实维护好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服务民营企业经营,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平稳发展进行研究讨论,现就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形成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经营外出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其他从事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确需离开执行地的,应当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申请:
(一)因涉及本人及企业的诉讼、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赴外地参加的;
(二)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和服务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三、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应当提前三日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的,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记录在案。
因情况紧急,用电话方式提出请假申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销假时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业合同、薪酬发放凭证、邀请函、对账单、合同、公司证明等;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营外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证明其与企业关系: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二)劳动合同、聘书、任职证明、社保证明、工资单、薪酬证明等;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实施,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批准七日内的外出申请,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七、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收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后,应当严格审核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作《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三日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经营外出的(指社区矫正对象因各类投资谈判、走访重点客户、参加行业活动、签订重要合同、参加大型展会、催要业务款项等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从宽审核。
九、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期间,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矫正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返回矫正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同意,可以釆用寄送、传真及其他即时通讯等形式提出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的审批、管理、销假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二)涉民菅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是否发生脱管现象;
(三)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十一、检察机关发现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申请外出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管理规定的;
(二)没有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档案的;
(三)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没有处理的;
(四)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后发生脱管未及时处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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