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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J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数额巨大),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曾利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捕、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08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31号)

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华东区总经理J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与C某等人合谋利用该公司向酒吧客户返利的程序漏洞,编造客户停业理由、虚构返利提现申请,假冒客户身份修改银行账号套取返利资金共计20余万元(数额巨大)。侦查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一)在侦查阶段,曾利娟律师经过数次会见、沟通、两次与被害公司谈判赔偿事宜、后取得被害人谅解,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参加检察听证会等工作,最终取得不予批捕的阶段性成果。尤其是在第一次家属单独与被害公司谈判赔偿谅解事宜失败,双方关系极为紧张对立的情况下,曾利娟律师再次陪同另一名家属前往被害公司谈判,站在双方立场,运用企业运营管理思维,法律风控思维,企业商业发展与成员个人成长等各个角度,深入浅出成功说服被害公司接受当事人赔偿并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随后在审查逮捕期间,曾利娟律师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申请检察方召开检察听证,并积极准备,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仅用时一天,曾利娟律师连夜通宵阅卷撰写罪名分析要点、法律分析、量刑情节、量刑方案。在定性上,本案更加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量刑上,根据《四川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计算,根据本案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诈骗罪名比盗窃罪名量刑计算结果更轻。曾利娟律师于第二天先与当事人见面核实证据与案件细节说明情况,后与检察官见面沟通,就本案定性与量刑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官初次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曾利娟律师根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与当事人当面核实证据时陈述的细节据理力争,认为当事人应当构成自首,后检察官为当事人做笔录,认可律师意见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调低量刑建议。最终,三方就认罪认罚达成一致意见,曾利娟律师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艰难取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的量刑建议,取得第二阶段有效成果。

(三)在审判阶段,曾利娟律师在向法院递交委托并领取起诉书手续时,了解到承办法官倾向于认为量刑建议较轻,可能有延长缓刑考验期限的风险,当即与法官沟通本案的案发背景、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弥补方式、辩护思路等等,法官表示将考虑意见。开庭前,曾利娟律师与当事人见面做了充分的庭前沟通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对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辩护思路

(一)J某在与被害单位负责人协商期间,明知被害单位负责人报警后,仍在公司等待警方到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J某认罪态度良好,在侦查阶段就表示自愿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J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就此被害公司对被告人的涉案行为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J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J某属于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J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办案结果

J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及律师团队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应当进行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与家属及时反馈、与办案警官恰时沟通。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数额争议,与当事人核实数额、与承办警官及检察官沟通核实数额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被害单位具有特定性,鉴于案发原因为企业报案,在当事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和解的前提下,及时引导家属与被害单位洽谈和解事务尤为关键,律师数次陪同并引导家属确定退赔数额,最终获得被害单位《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是本案的关键。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显而易见,曾利娟律师对于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正在全面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举措的运用可谓驾轻就熟――结合本案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犯罪数额巨大),也有有利的事实(自首、全部退赃等),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放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与检察官就本案定性与量刑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同意调低量刑建议的情况下,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检察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从而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并宣告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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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8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31号)

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华东区总经理J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与C某等人合谋利用该公司向酒吧客户返利的程序漏洞,编造客户停业理由、虚构返利提现申请,假冒客户身份修改银行账号套取返利资金共计20余万元(数额巨大)。侦查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一)在侦查阶段,曾利娟律师经过数次会见、沟通、两次与被害公司谈判赔偿事宜、后取得被害人谅解,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参加检察听证会等工作,最终取得不予批捕的阶段性成果。尤其是在第一次家属单独与被害公司谈判赔偿谅解事宜失败,双方关系极为紧张对立的情况下,曾利娟律师再次陪同另一名家属前往被害公司谈判,站在双方立场,运用企业运营管理思维,法律风控思维,企业商业发展与成员个人成长等各个角度,深入浅出成功说服被害公司接受当事人赔偿并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随后在审查逮捕期间,曾利娟律师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申请检察方召开检察听证,并积极准备,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仅用时一天,曾利娟律师连夜通宵阅卷撰写罪名分析要点、法律分析、量刑情节、量刑方案。在定性上,本案更加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量刑上,根据《四川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计算,根据本案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诈骗罪名比盗窃罪名量刑计算结果更轻。曾利娟律师于第二天先与当事人见面核实证据与案件细节说明情况,后与检察官见面沟通,就本案定性与量刑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官初次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曾利娟律师根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与当事人当面核实证据时陈述的细节据理力争,认为当事人应当构成自首,后检察官为当事人做笔录,认可律师意见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调低量刑建议。最终,三方就认罪认罚达成一致意见,曾利娟律师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艰难取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的量刑建议,取得第二阶段有效成果。

(三)在审判阶段,曾利娟律师在向法院递交委托并领取起诉书手续时,了解到承办法官倾向于认为量刑建议较轻,可能有延长缓刑考验期限的风险,当即与法官沟通本案的案发背景、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弥补方式、辩护思路等等,法官表示将考虑意见。开庭前,曾利娟律师与当事人见面做了充分的庭前沟通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对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辩护思路

(一)J某在与被害单位负责人协商期间,明知被害单位负责人报警后,仍在公司等待警方到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J某认罪态度良好,在侦查阶段就表示自愿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J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就此被害公司对被告人的涉案行为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J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J某属于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J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办案结果

J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及律师团队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应当进行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与家属及时反馈、与办案警官恰时沟通。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数额争议,与当事人核实数额、与承办警官及检察官沟通核实数额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被害单位具有特定性,鉴于案发原因为企业报案,在当事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和解的前提下,及时引导家属与被害单位洽谈和解事务尤为关键,律师数次陪同并引导家属确定退赔数额,最终获得被害单位《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是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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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曾利娟律师对于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正在全面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举措的运用可谓驾轻就熟――结合本案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犯罪数额巨大),也有有利的事实(自首、全部退赃等),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放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与检察官就本案定性与量刑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同意调低量刑建议的情况下,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检察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从而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并宣告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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