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22-06-10
律师解答:
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其行为涉嫌信用卡
法律依据: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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