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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XXX等同志:

你们提出的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该建议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已转送司法部研究。

感谢你们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规备案审查室

2022年6月7日

附:要点

1.法检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除特殊情况外,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法检领导班子成员,四高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检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检管辖地区内的律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检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3.法检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律师等相关职业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检,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4.各级法检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及其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法检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托相关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问:该《意见》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适用于所有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限于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也不限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情形;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法律顾问”也纳入《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规范对象。

问:《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作了进一步规范?

答:《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各类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限制性规定予以明确,厘清从业界限,实现政策衔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重申一般性从业限制。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对三类离任人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公务员法》《律师法》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等,对被开除、辞去公职、退休三类离任人员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被开除人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对被开除公职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本着从严的原则,《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禁止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二是辞去公职人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据该规定,结合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人员实际,《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辞去公职的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是退休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组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就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企业兼职(任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和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为此,《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除依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执行与上述辞去公职人员相同的从业限制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三)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掌握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情况不完全掌握,法院、检察院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情况也不完全掌握,导致这类人员经常处于监管“真空”。对此《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提出,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要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

(四)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对建立健全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和谈话提醒机制、离任人员从业监管机制、违规从业定期清理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健全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和谈话提醒机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到律所从业的,应当及时报告从业去向,并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作出承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意见。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二是健全离任人员从业监管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的监管,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处理。压实律师事务所监管责任,对律所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三是健全违规从业人员定期清理机制。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离任人员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于《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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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XXX等同志:

你们提出的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该建议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已转送司法部研究。

感谢你们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规备案审查室

2022年6月7日

附:要点

1.法检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除特殊情况外,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法检领导班子成员,四高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检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检管辖地区内的律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检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3.法检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律师等相关职业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检,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4.各级法检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及其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法检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托相关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问:该《意见》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适用于所有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限于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也不限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情形;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法律顾问”也纳入《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规范对象。

问:《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作了进一步规范?

答:《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各类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限制性规定予以明确,厘清从业界限,实现政策衔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重申一般性从业限制。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对三类离任人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公务员法》《律师法》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等,对被开除、辞去公职、退休三类离任人员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被开除人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对被开除公职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本着从严的原则,《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禁止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二是辞去公职人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据该规定,结合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人员实际,《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辞去公职的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是退休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组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就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企业兼职(任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和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为此,《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除依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执行与上述辞去公职人员相同的从业限制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三)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掌握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情况不完全掌握,法院、检察院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情况也不完全掌握,导致这类人员经常处于监管“真空”。对此《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提出,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要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

(四)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对建立健全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和谈话提醒机制、离任人员从业监管机制、违规从业定期清理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健全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和谈话提醒机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到律所从业的,应当及时报告从业去向,并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作出承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意见。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二是健全离任人员从业监管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的监管,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处理。压实律师事务所监管责任,对律所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三是健全违规从业人员定期清理机制。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离任人员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于《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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