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2

答:区别关键往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