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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该批案例的主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旨在通过案例的发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并纪念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施行十周年。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一、发布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征程中,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新征程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民法典》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法律依据,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司法解释为细化补充,包含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规则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依法审理了绿孔雀保护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破坏案等一系列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有力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促进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也为纪念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了10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二、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一是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公益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潜力活力。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二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公益诉讼裁判规则日益完善。贯彻落实《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党和国家大局工作,先后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5件(含本次发布的10件)和典型案例116件,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司法实践。
三是持续加强审判协同,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更加健全。系统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三大环境问题,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服务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推动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探索跨省公益追责及修复资金移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活动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三、指导性案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10件,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指导性案例202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指导性案例205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二是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指导性案例209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有效恢复。
指导性案例207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量,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是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领域全过程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指导性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211号行政公益诉讼案,有机协调刑罚与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并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组织代为履行,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四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联动机制。
指导性案例210号系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违法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进一步细化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指导性案例206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督促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在依法认定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各自责任基础上,准许被告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
五是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指导性案例204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明确技改抵扣的适用以产生法定强制性义务之外的环境效益增量为前提,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侵权人可以申请以相关技改费用适当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指导性案例208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该案明确侵权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珍惜爱护生态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担当的历史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承载的历史使命之大也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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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该批案例的主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旨在通过案例的发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并纪念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施行十周年。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一、发布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征程中,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新征程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民法典》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法律依据,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司法解释为细化补充,包含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规则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依法审理了绿孔雀保护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破坏案等一系列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有力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促进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也为纪念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了10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二、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一是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公益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潜力活力。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二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公益诉讼裁判规则日益完善。贯彻落实《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党和国家大局工作,先后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5件(含本次发布的10件)和典型案例116件,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司法实践。
三是持续加强审判协同,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更加健全。系统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三大环境问题,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服务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推动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探索跨省公益追责及修复资金移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活动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三、指导性案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10件,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指导性案例202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指导性案例205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二是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指导性案例209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有效恢复。
指导性案例207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量,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是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领域全过程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指导性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211号行政公益诉讼案,有机协调刑罚与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并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组织代为履行,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四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联动机制。
指导性案例210号系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违法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进一步细化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指导性案例206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督促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在依法认定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各自责任基础上,准许被告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
五是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指导性案例204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明确技改抵扣的适用以产生法定强制性义务之外的环境效益增量为前提,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侵权人可以申请以相关技改费用适当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指导性案例208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该案明确侵权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珍惜爱护生态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担当的历史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承载的历史使命之大也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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