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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的现实问题与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数跨越式增长,而民事虚假诉讼也呈愈演愈烈之势。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应有之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审判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中的劣势,及时发现和查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识别难度较大,如何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有力监督,是民事检察面临的要求与考验。笔者结合本院近几年的办案实践,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

  从本院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如下现实问题:一是监督线索发现难。通过本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大多数案件都是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人员依职权发现的监督线索较少。由于对于民事检察职能了解甚少,受害人利益受损后,没有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导致超过了时限而丧失了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是证据搜集难。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发生在关系特殊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双方在提起诉讼前就已串通,在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或寻找种种理由拒绝谈话,或予以回避,或委托代理人应付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询、询问、委托鉴定等多种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但同时规定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由于调查核实措施的非强制性特点,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时就会遭遇调查瓶颈。

  三是监督实效凸显难。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手段主要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以判决结案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法院必须予以再审,但对于以调解结案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则缺乏刚性。而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大部分都是以调解结案,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损害普通公民利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只能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并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再审。由于这一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其监督实效也就大打折扣。

  四是工作开展难。一些地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基层院民事检察部门往往只有2个至3个人,而且绝大多数民事检察人员需同时承担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此外,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民商法方向的人才占比不高。

  如何才能有效破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第一,多措并举,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积极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和智慧检务,助力案源拓展。比如,可在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中加入虚假诉讼举报功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视频、微动漫的形式拍摄虚假诉讼监督主题的宣传片,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社会知晓度。大力推动与同级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数据库的共享,积极运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办案系统,充分借助“法信”“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数据通过搜索软件进行智能化搜索和管理,通过大数据技术辅助查找,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比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设计开发了“民行一点通”微信小程序,为群众提供虚假诉讼线索提供了方便。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开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绍兴市法院系统近3年的30余万件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判,帮助该院已就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1件。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灌南县检察院还制定了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踊跃参与打击虚假诉讼。同时,抓牢传统的宣传渠道,利用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等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院等人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拓展案源渠道。

  第二,团结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搭建多部门协作配合平台,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探索建立四部门联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例如,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2019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已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要依据该意见的规定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查办等情况及时沟通交流,研究完善防范和惩治对策,重点解决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研判、协助调查、引导侦查等问题。

  此外,可建立跨部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指挥中心,由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组成。由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进行管理、指挥办案等。指挥中心要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和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细化案件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工作效率。把办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同时,可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成立三级检察院联合的办案人才库,建立由省级院统筹的民事虚假诉讼办案队伍,既有效整合办案力量,也可以缓解基层院办案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还应注意的是,需加强对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正向引导,发挥律师作用。随着律师制度的发展,民事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律师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后,其专业素养令其具有判断虚假诉讼的能力,鉴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律师也可以近距离了解民事诉讼的真实情况。当律师发现当事人有进行虚假诉讼的意图时,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进行规劝,进而从源头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当然,部分律师也可能会主动参与到虚假诉讼中来,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因此,为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避免律师起到负面作用,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律师执业诚信体系。检察机关在所查办的案件中一旦发现当事人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民事虚假诉讼的,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扣减其诚信分数,严重的则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检察机关发现律师主动制止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则应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增加其诚信分数。平日里,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律师的执业操守,使其发挥出在防范民事虚假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严厉惩处,增加违法成本。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有必要建立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机制,提升违法成本。对于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及与之同谋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之后,若当事人涉嫌犯罪,可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若审判人员的相关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则可以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察委等有关部门移送刑事犯罪线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笔者呼吁加快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虚假诉讼连年增多。要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金融机构、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公示,提高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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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数跨越式增长,而民事虚假诉讼也呈愈演愈烈之势。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应有之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审判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中的劣势,及时发现和查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识别难度较大,如何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有力监督,是民事检察面临的要求与考验。笔者结合本院近几年的办案实践,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

  从本院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如下现实问题:一是监督线索发现难。通过本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大多数案件都是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人员依职权发现的监督线索较少。由于对于民事检察职能了解甚少,受害人利益受损后,没有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导致超过了时限而丧失了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是证据搜集难。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发生在关系特殊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双方在提起诉讼前就已串通,在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或寻找种种理由拒绝谈话,或予以回避,或委托代理人应付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询、询问、委托鉴定等多种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但同时规定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由于调查核实措施的非强制性特点,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时就会遭遇调查瓶颈。

  三是监督实效凸显难。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手段主要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以判决结案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法院必须予以再审,但对于以调解结案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则缺乏刚性。而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大部分都是以调解结案,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损害普通公民利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只能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并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再审。由于这一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其监督实效也就大打折扣。

  四是工作开展难。一些地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基层院民事检察部门往往只有2个至3个人,而且绝大多数民事检察人员需同时承担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此外,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民商法方向的人才占比不高。

  如何才能有效破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第一,多措并举,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积极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和智慧检务,助力案源拓展。比如,可在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中加入虚假诉讼举报功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视频、微动漫的形式拍摄虚假诉讼监督主题的宣传片,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社会知晓度。大力推动与同级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数据库的共享,积极运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办案系统,充分借助“法信”“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数据通过搜索软件进行智能化搜索和管理,通过大数据技术辅助查找,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比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设计开发了“民行一点通”微信小程序,为群众提供虚假诉讼线索提供了方便。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开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绍兴市法院系统近3年的30余万件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判,帮助该院已就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1件。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灌南县检察院还制定了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踊跃参与打击虚假诉讼。同时,抓牢传统的宣传渠道,利用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等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院等人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拓展案源渠道。

  第二,团结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搭建多部门协作配合平台,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探索建立四部门联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例如,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2019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已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要依据该意见的规定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查办等情况及时沟通交流,研究完善防范和惩治对策,重点解决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研判、协助调查、引导侦查等问题。

  此外,可建立跨部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指挥中心,由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组成。由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进行管理、指挥办案等。指挥中心要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和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细化案件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工作效率。把办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同时,可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成立三级检察院联合的办案人才库,建立由省级院统筹的民事虚假诉讼办案队伍,既有效整合办案力量,也可以缓解基层院办案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还应注意的是,需加强对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正向引导,发挥律师作用。随着律师制度的发展,民事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律师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后,其专业素养令其具有判断虚假诉讼的能力,鉴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律师也可以近距离了解民事诉讼的真实情况。当律师发现当事人有进行虚假诉讼的意图时,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进行规劝,进而从源头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当然,部分律师也可能会主动参与到虚假诉讼中来,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因此,为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避免律师起到负面作用,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律师执业诚信体系。检察机关在所查办的案件中一旦发现当事人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民事虚假诉讼的,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扣减其诚信分数,严重的则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检察机关发现律师主动制止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则应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增加其诚信分数。平日里,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律师的执业操守,使其发挥出在防范民事虚假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严厉惩处,增加违法成本。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有必要建立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机制,提升违法成本。对于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及与之同谋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之后,若当事人涉嫌犯罪,可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若审判人员的相关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则可以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察委等有关部门移送刑事犯罪线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笔者呼吁加快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虚假诉讼连年增多。要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金融机构、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公示,提高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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