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金融机构账外经营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3-05-18

金融机构账外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等罪名,但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对于账外经营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律师解答】

金融机构账外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常见的账外经营行为包括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基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通过信托、租赁等方式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对于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和监管措施。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行为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如果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账外经营行为,可能会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和罚款等惩罚措施。但是,账外经营行为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行为,一般是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和管理程序,并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法合规的规范管理。只有在涉嫌非法经营等罪名或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触犯刑法。因此,对于账外经营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总之,在日常经营中,金融机构应该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维护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法发行股票罪;内幕交易罪】发行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发行股票,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该非法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届内幕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证券交易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知情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遂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依照各该款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金融机构账外经营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3-05-18

金融机构账外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等罪名,但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对于账外经营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律师解答】

金融机构账外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常见的账外经营行为包括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基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通过信托、租赁等方式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对于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和监管措施。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行为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如果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账外经营行为,可能会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和罚款等惩罚措施。但是,账外经营行为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行为,一般是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和管理程序,并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法合规的规范管理。只有在涉嫌非法经营等罪名或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触犯刑法。因此,对于账外经营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总之,在日常经营中,金融机构应该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维护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法发行股票罪;内幕交易罪】发行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发行股票,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该非法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届内幕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证券交易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知情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遂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依照各该款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