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这两种犯罪客观上都可能因未尽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而后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指挥人员对所属部队处境危急不积极组织支援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论处。在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
更多关于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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