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有关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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