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质效不断提升。为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2023年6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协力推进海洋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组织建设

  1. 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办案数量、人员配置等因素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担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原有派驻海警机构的检察室、检察官办公室、联络点,可以加挂牌子,不再重复派出人员。海警机构应当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2.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践需要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开展工作。海警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配合。

  二、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 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领域行刑衔接案件、海警机构协助其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4. 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情形开展监督,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涉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监督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跟踪,防止海警机构怠于侦查。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案件。

  5. 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变更,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质效不断提升。为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2023年6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协力推进海洋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组织建设

  1. 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办案数量、人员配置等因素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担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原有派驻海警机构的检察室、检察官办公室、联络点,可以加挂牌子,不再重复派出人员。海警机构应当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2.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践需要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开展工作。海警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配合。

  二、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 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领域行刑衔接案件、海警机构协助其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4. 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情形开展监督,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涉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监督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跟踪,防止海警机构怠于侦查。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案件。

  5. 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变更,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