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更多有关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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