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6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批准逮捕
亮点: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L某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检察院采纳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焦点:投资业务与贷款业务区分;是否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封面语: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L某被成都市公安局以L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秦敏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家属沟通案件情况,以及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在深刻理解案情后,结合事实并具体分析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后向检察院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后当事人被。
二、案情简介
2013年, 当事人L某时任某银行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经理。据了解,该笔业务的性质存疑;且他没有在C某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低风险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建议书》上签字;银行集体审议的这笔业务,他不是主审批人;按照职责分工,他亦没有项目前期调查义务以及审核银行保函真假的义务。然而,成都市公安局以L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予以刑事拘留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三、办案过程
L某被逮捕后,其妻子来到四川事务所,委托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秦敏为L某进行辩护。
秦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L某沟通案情
秦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律师多次会见L某告知涉案情况,并及时跟家属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秦敏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秦敏律师前往公安局与侦查人员沟通,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充分表达了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根据了解的情况,L某的行为应当认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从性质上看,案涉业务属于投资业务,而不是贷款业务。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业务分为投资业务和贷款业务,他们的区别在与投资业务是银行主动配置资金于证券等金融工具,与债务人关系间接且市场化;贷款业务则是被动响应客户要求,与借款人形成直接债权关系并介入其经营管控。在本案中,案涉银行的损失不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而是2004至2005年才兴起的同业金额市场投资业务,针对该类业务,成都农商银行于2012年11月7日专门制定了《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案涉业务发生在2013年,应当适用该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同业投资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和一般投资业务。低风险的投资业务是指经本行授信的金融同业机构与本行签订承诺回购、保函、买入返售等法律文件,并对投资本息承担全部实质风险的业务。本案所涉业务就是有银行保函的低风险投资业务,其性质不属于贷款,而是属于投资。
2)从案涉业务的流程以及其他情况来看,它亦不是属于贷款业务。
据辩护人会见L某了解的情况:该笔业务是基于对保函出具方工商银行的授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行低风险投资业务授信额度的占用方为承担实质风险的金融同业机构);审批流程是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本行低风险同业投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而不是按照贷款业务流程进行操作;该笔业务的审批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而贷款业务的审批机构是贷款审批委员会;该笔业务在当年银监会的统计科目是“投资科目”而不是贷款业务。
3)从L某在案涉业务中起的作用来看,认为他构罪明显不公
即便是认为该笔业务是贷款,L某并没有违反农商行的相关规定,且他在这笔业务的审批过程中,作用较小,也不应当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案涉业务审批发生在2013年,当事人时任成都农商行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经理。据辩护人会见了解的情况,该笔业务不属于他直接负责,他没有在其他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低风险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建议书》上签字;五名投资审批委员会成员和一名主任委员集体审议的这笔业务,分管行领导兼金融市场事业部总经理是主审批人;按照职责分工,他亦没有项目前期调查义务以及审核银行保函真假的义务。
即便是认为案涉业务确系贷款业务且给成都农商行带来了巨大损失,还影响了其上市,也应当根据各位审批人在本案当中的作用对其定罪量刑。但是目前办案机关没有将其他审批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而只是将在审批中作用很有限、唯一一个现已离开农商行的L某认定为是犯罪嫌疑人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显失公正。
二、即便是认为L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性。
1)L某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所涉嫌犯罪不是暴力类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即便是认为L某的行为构成犯罪,L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L某符合《》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没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且L某本人承诺若对其取保候审,其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因此对其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L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检察院对L某不予批准逮捕。
五、办案结果
成都市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意不予批准逮捕L某。
六、办案心得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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