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08号
L某涉嫌合同一案,四川事务所 秦敏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 罪名:
- 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核心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亮点: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两轮退侦后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 焦点:L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是“刷单”合作还是“合同诈骗”;XX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案件是否属于;损失金额的认定。
- 封面语:L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秦敏律师介入后,耗时多日整理数百页有利证据材料,跨越 2000 多公里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精准辩护。通过扎实的证据呈现与反复沟通论证,成功推动案件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最终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全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企业正常经营。
二、案情简介
2024年,L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指控,L某作为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参与XX平台营销服务活动期间,指使公司员工通过控制多个账号进行虚假交易(刷单),骗取平台优惠补贴共计120余万元。
L某于202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变更为。
三、办案过程
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秦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以下工作:
- 全面梳理,汇编数百页有利证据:辩护人多次与L某深入沟通,细致核实案件每一个细节,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围绕XX平台员工对 “刷单” 行为的知情与指导情况、L某的主观意图、涉案行为的商业合作属性等关键要点,收集整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最终形成数百页完整、系统的证据汇编,为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 精准发力,推动两次退侦:辩护人将整理完毕的数百页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机关,证据清晰呈现了XX平台员工参与 “刷单” 指导、L某对平台规则存在合理信赖等关键事实,直接动摇了侦查机关指控的核心依据,促使检察官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 跨域沟通,强化辩护效果:为确保辩护意见充分传递、证据效力得到重视,辩护人多次跨越 2000 多公里前往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详情。通过面对面的深入交流,详细阐释证据背后的逻辑关系、案件的商业背景及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进一步争取检察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可。
- 多维论证,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当面沟通情况,先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和两次《补充辩护意见》,从事实认定、证据证明力、法律适用、情节认定、司法政策等多方面,系统阐述对L某有利的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 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L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刷单”系双方合意的商业行为(XX平台员工多次明示或默示允许、指导),其目的是赚取商业利润而非非法占有XX平台财产。
客观上无欺骗行为: XX平台公司对“刷单”行为知情或应知,L某及S公司未实施欺骗行为,所谓的“诈骗”实质是XX平台自身商业模式的运作或管理疏漏的后果。
- 即便认为涉罪,情节亦显著轻微:
XX平台公司存在重大过错:XX平台员工在项目推介、指导操作中起主导作用,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报案时间距案发已三年多。
社会危害性小:涉案项目具有合作性质,涉案公司亦有投入,实际获利有限,且已退赔并获得谅解,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可能属于单位行为:相关行为由公司决策,收益归公司,应属单位行为,且单位亦不必然构成犯罪。
- 鉴定意见及部分证言存在重大瑕疵,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依据、计算方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分析补充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质疑其真实性。
- 对L某不起诉符合司法公正及相关司法政策:
强调L某作为民营企业家的身份,对其追诉可能对企业经营、员工就业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有违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精神。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L某虽实施了《》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 “扎实证据为基、跨域沟通为桥、精准辩护为要”。辩护人通过整理数百页有利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支撑;跨越千里的当面沟通,确保了辩护意见的有效传递;精准紧扣案件核心争议,动摇了指控依据并推动两次退侦。在涉及企业间合作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需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梳理,善于通过有效沟通让司法机关充分了解案件商业背景,准确区分民事违约、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裁判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格遵循,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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