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05号
L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 罪名:
- 结果:检察院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亮点:通过论证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地位等情节,结合类似案例处理情况,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焦点:主观上是否具有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违法所得3800元是否成立;行为是否实际损害招标人、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果构罪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条件。
封面语:L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四川事务所秦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主观故意缺失、违法所得证据不足、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成功论证其从犯地位及情节轻微,结合退赃等情节,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2021年,L某作为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受同案人员C某邀约,使用公司资质参与某项目投标,并介绍xx公司共同投标。L某负责传递招标文件、安排标书制作等辅助工作,未参与报价协商或围标核心环节。项目由其他围标公司中标,涉案金额5800余万元。2025年6月,L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退缴违法所得3800元。
三、办案过程
L某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秦敏律师作为辩护人。秦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以下工作:
- 证据梳理与漏洞挖掘:律师重点审查“违法所得3800元”的证据链,指出除当事人被动回应外无银行流水、财务记录等实质证据支撑。
- 主观故意排除论证:通过笔录分析强调L某对行业操作存在认知偏差,未与其他投标人形成串通合意。
- 量刑情节整合:退缴违法所得,突出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等从宽情节。
- 沟通不起诉可行性: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多次沟通情节轻微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观点。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核心策略是构建“无罪辩护为优先,罪轻辩护为托底”的双层辩护思路,具体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展开:
(一)L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严格依据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重点论证L某缺乏犯罪故意。强调其行为是应他人邀约的职务行为,对“围标”的违法性认知不足,仅认为是行业惯例,且与其他涉案人员无“串通中标”的意思联络,不符合该罪“明知故犯”的主观要件。
(二)“违法所得”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针对指控核心的“3800元违法所得”,辩护人指出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宗中仅有L某对公安机关单方陈述的回应,并无银行流水、财务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具体构成、来源及L某的实际占有情况,依法不应认定。
(三)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较低。
辩护人指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L某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项目中标结果是由其他因素决定,其辅助性行为未造成所要求的社会危害后果。
(四)全面梳理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考虑到本案系监委移送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法定不起诉存在一定难度,辩护人亦全面梳理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①从犯地位:L某受他人指使,仅起次要、辅助作用;②自首情节: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③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④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据此,其行为完全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虽未完全采纳无罪辩护意见,认定L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全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罪轻意见:认可L某在中系从犯;认定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评判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作出对L某不起诉的决定。
六、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理想目标是法定不起诉,但需有稳妥的托底方案。本案采用了“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相结合的双层辩护策略,即使在第一层目标(法定不起诉)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第二层(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也能确保为当事人争取到没有案底的最佳结果,体现了辩护策略的灵活性与实效性。对于法定刑较轻的犯罪,如何结合具体情节论证“不需要判处刑罚”是辩护的关键。本案成功地将当事人的从犯地位、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情节轻微”论证体系,并主动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工作的价值在于在既定事实下寻求最优解,其核心价值在于在案件现有证据和法律框架下,通过专业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当事人避免了定罪判刑的后果,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诉讼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充分体现了有效辩护的实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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